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9)

发布时间:2021-06-08

5.6.4 管道应选用耐腐蚀材料制作或对管道外壁进行防腐蚀处理。

5.6.5 在使用泡沫液、泡沫混合液或海水的管道的适当位置宜设冲洗接口。在可能滞留空气的管段的顶端应设置自动排气阀。

5.6.6 在泡沫比例混合装置后宜设旁通的试验接口。

5.7 消防炮塔

5.7.1 消防炮塔应具有良好的耐腐蚀性能,其结构强度应能同时承受使用场所最大风力和消防炮喷射反力。消防炮塔的结构设计应能满足消防炮正常操作使用的要求。

5。7.2 消防炮塔应设有与消防炮配套的供灭火剂、供液压油、供气、供电等管路,其管径、强度和密封性应满足系统设计的要求。进水管线应设置便于清除杂物的过滤装置。

5.7.3 室外消防炮塔应设有防止雷击的避雷装置、防护栏杆和保护水幕;保护水幕的总流量不应小于6L/s。

5.7.4 泡沫炮应安装在多平台消防炮塔的上平台。

5.8 动力源

5.8.1 动力源应具有良好的耐腐蚀、防雨和密封性能。

5.8.2 动力源及其管道应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

5.8.3 液压和气压动力源与其控制的消防炮的距离不宜大于30m。

5.8.4 动力源应满足远控炮系统在规定时间内操作控制与联动控制的要求。 6 电气

6.1 一般规定

6.1.1 系统用电设备的供电电源的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等国家标准的规定。

6.1. 2 在有爆炸危险场所的防爆分区,电器设备和线路的选用、安装和管道防静电等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性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

6.1.3 系统电器设备的布置,应满足带电设备安全防护距离的要求,并应符合《电业安全规程》、《电器设备安全导则》等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6.1.4 系统配电线路应采用经阻燃处理的电线、电缆。

6.1.5 系统的电缆敷设应符合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装置及线路设计规范》和《爆炸和火灾危险性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

6.1.6 系统的防雷设计应按《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等有关现行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执行。

6.2 控制

6.2.1 远控炮系统应具有对消防泵组、远控炮及相关设备等进行远程控制的功能。

6.2.2 系统宜采用联动控制方式,各联动控制单元应设有操作指示信号。

6.2.系统宜具有接收消防报警的功能。

6.2.4 工 作消防泵组发生故障停机时,备用消防泵组应能自动投入运行。

6.2.5 远控炮系统采用无线控制操作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应能控制消防炮的俯仰、水平回转和相关阀门的动作;

2 消防控制室应能优先控制无线控制器所操作的设备;

3 无线控制的有效控制半径应大于100m;

4 1km 以内不得有相同频率、30m以内不得有相同安全码的无线控制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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