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15)
发布时间:2021-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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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参照《装卸油品码头设计防火规范》第六章的有关条文。
4 对于其他场所,可以按照国内外有关标准、规范或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工程设计。
4.3.6 本条规定系引用《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的相关规定。
4.4 泡沫炮系统
4.4.1 按本规范第4.2.2条关于消防炮的布置应使其射流完全覆盖被保护场所及被保护物的要求,可初步设定泡沫炮的数量、布置位置和规格型号,然后再根据系统周围环境和动力配套等条件进行校核与调整。
在工程设计中,考虑到室外布置的泡沫炮的射程可能会受到风向、风力等因素的影响,因此,应按产品射程指标值的90%折算其设计射程。另外,在工程设计中,由于动力配套能力、管路附件、炮塔高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泡沫炮的实际工作压力有可能不同于产品的额定工作压力,此时泡沫炮的设计流量与实际射程都会相应变化。其中流量变化与压力变化的平方根成正比。不同规格的泡沫炮在各种工作压力时的射程的试验数据列表如下:
4.5 干粉炮系统
4.5.1 在工程设计中,考虑到室外布置的干粉炮的射程可能会受到风向、风力等因素的影响,因此应按产品射程指标值的90%折算其设计射程。
4.5.2 本条对固定干粉炮灭火系统的单位面积干粉灭火剂供给量按干粉的种类不同做出了简单的统一规定,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本条规定系依据我国多年的实践经验,而且该参数系列在国内使用多年,行之有效。
4.5.3 本条规定了干粉炮系统的灭火面积。大部分灭火对象诸如石化生产装置、液化气罐、液化气装卸臂等场所,应以保护对象的迎炮面的外表面积作为灭火面积。干粉炮系统的其他保护对象或场所的灭火面积可按有关的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以及实际情况来确定。
4.5.4 关于干粉的连续供给时间不小于60s的规定系在保证单位面积干粉灭火剂供给量的前提下,为了达到彻底灭火或有效控火的目的,必须保持一定时间的干粉连续喷射。各种规格的干粉炮的喷射时间大体上在20~145s的范围内,为保证固定安装的干粉炮系统能有效扑灭其适用的区域性火灾,本条规定不小于60s的干粉连续供给时间较为合理;只要保证干粉的充装量即可行。
4.5.5 关于干粉设计用量:
1 关于干粉计算总量满足规定时间内需要同时开启干粉炮所需干粉总量的要求,且不小于单位面积干粉灭火剂供给量与灭火面积的乘积,干粉设计总量应为计算总量的1.2倍等的规定,是为了保证有足够的干粉灭火剂量和设计裕度,以便快速、有效地灭火,并尽量防止复燃。
2 日本保警安第114号“大型油轮及大型油码头的安全防火对策”第二章“大型液化气船及大型液化气码头的安全防火对策”规定:“A.在装油臂附近应设置能喷洒2t以上干粉的灭火设备; B.在液化气船靠近码头前沿进行装卸直到离岸期间,应配备具有能喷洒2t以上干粉的灭火设备的消防船”。目前,我国的大连新港油码头等处已设计、安装了能喷洒2t以上干粉的固定干粉炮灭火系统。
4.5.6 考虑到驱动气体的压力随温度变化的降压幅度以及安全因素,《规范》排除了使用CO2或燃烧废气作为驱动气体的设计选择,规定仅允许采用N2二氧化碳随着温度的变化其压力升降幅度太大,在高温时的高压可能危及设备和人身的安全,在低温时的低压则会明显降低干粉的有效喷射率,难以灭火;燃烧废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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