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7)
发布时间:2021-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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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MPa、1.6MPa、1.8MPa。
4.5.7 干粉供给管道的总长度不宜大于20m。炮塔上安装的干粉炮与低位安
装的干粉罐的高度差不应大于10m。
4.5.8 干粉炮系统的气粉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干粉输送管道总长度大于10m、小于20m时,每千克干粉需配给50L氮
气。
2 当干粉输送管道总长度不大于10m时,每千克干粉需配给40L氮气。
4.6 水力计算
4.6.1 系统的供水设计总流量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Q——系统供水设计总流量(L/s);
Np——系统中需要同时开启的泡沫炮的数量(门);
Ns——系统中需要同时开启的水炮的数量(门);
Nm——系统中需要同时开启的保护水幕喷头的数量(只);
Qp——泡沫炮的设计流量(L/s);
Qs——水炮的设计流量(L/s);
Qm——保护水幕喷头的设计流量(L/s)。
4.6.2 供水或供泡沫混合液管道总水头损失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h——水泵出口至最不利点消防炮进口供水或供泡沫混合液管道水头
总损失(MPa);
h1——沿程水头损失(MPa);
h2——局部水头损失(MPa)。
h1=i·L1 (4.6.2—
式中 i——单位管长沿程水头损失(MPa/m);
L1——计算管道长度(m)。
式中υ--设计流速(m/s);
d——管道内径(m)。
式中P——消防水泵供水压力(MPa);
Z——最低引水位至最高位消防炮进口的垂直高度(m):
∑h ——水泵出口至最不利点消防炮进口供水或供泡沫混合液管道水头总
损失(MPa);
Pe——泡沫(水)炮的设计工作压力(MPa)。
5 系统组件
5.1 一般规定
5.1.1 消防炮,泡沫比例混合装置、消防泵组等专用系统组件必须采用通过
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检测合格的产品。
5.1.2 主要系统组件的外表面涂色宜为红色。
5.1.3 安装在防爆区内的消防炮和其他系统组件应满足该防爆区相应的防
爆要求。
5.2 消防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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