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宪法对农民弱势群体的保护(15)

发布时间:2021-06-07

本文从平等权、自由权、选举权、教育权和财产权等五个方面,对我国宪法在农民弱势群体保护方面的现状进行分析,试图找出我国宪法对农民弱势群体保护存在的缺失及其影响,继而寻找从宪法法源保护农民弱势地位的答案。

求的失衡,表现于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个体学习和整体学习环境存在差异。这种差异在城乡之间表现得非常明显。三是质量与效益的失衡。学生个体的全面成长,既标志一个学校的教育质量与办学效果,又很大程度上受置于学校的办学效益。城乡之间不同的学习环境会产生不同的质量和效益。以教育部副部长袁贵仁担任组长的专家组作出的《中国教育与人力资源问题报告》指出:我国教育机会不均等的主要表现在义务教育中财政资源分布严重不均等,从地区来看,义务教育财政责任的基层化和中央及省级政府用在义务教育方面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不足,使经济发展和财力差距巨大的地区之间义务教育财政资源的不平等达到惊人的程度。城乡之间的不均等除表现在学校教育资源的差距外,还表现在教育经费负担和对农村农民的教育歧视,城市学校和农村学校在师资、经费、教学条件等方面表现出很大差异。仅1998年,全国城镇学生年平均预算经费,初中为813元,小学为520元,而农村学生初中为486元,小学为311元,差距是非常显著的。从升入高等教育的机会分布来看,农村升入高等教育的机会远低于城镇,高等教育机会不均等问题日益突出。

我国城乡市民与农民之间教育不均等现象日益加剧的主要原因,除了地区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外,还有如下原因:其一是与宪法配套的实现公民平等教育权的法律、法规在立法上存在法律制度上的缺失和不公。表现在: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了公民的责任,没有政府的责任;在《义务教育法实现细则》中将中央政府承担的责任逐级向下转移,最终从农民口袋中掏出“教育附加费”,而城市市民则没有这样的负担,这种“穷教育”只能寄希望于“希望工程”。其二,财政等政策在教育上的失衡。首先,我国教育经费远低于发展中国家占GDP4%的平均水平,一直徘徊在2.5%左右。其次,在教育经费使用上,城乡差别较大,农村教育经费与适龄人口的匹配不相适。农村小学适龄人口占全国70.68%,而教育经费却只占全国56.77%,农村初级教育适龄人口占全国66.13%,而教育经费却只占全国49.87%.这种失衡的财政政策,使农村孩子获得的教育资源明显少于城市孩子,使城乡居民之间的教育机会更加不能均等。这种由直接或间接的强制性因素形成的财富分配的不公,将强化人的社会不公平感,引起更多的机会分配的不均,排斥了农村一大部分人凭能力、知识获得财富或社会承认的可能性。 1211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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