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宪法对农民弱势群体的保护(7)

发布时间:2021-06-07

本文从平等权、自由权、选举权、教育权和财产权等五个方面,对我国宪法在农民弱势群体保护方面的现状进行分析,试图找出我国宪法对农民弱势群体保护存在的缺失及其影响,继而寻找从宪法法源保护农民弱势地位的答案。

从公民基本权利的五个方面,来分析宪法在农民弱势群体保护方面的现状及缺失情况。

(一)不平等权——社会保障权利的不平等

保障公民权利是法治建设的核心要求,随着依法治国的方略载入庄严的《宪法》之中,标志着我国公民权利正迈向新的时代。而在我们这个农村人口占多数的国度内,农民权利的充分实现无疑是法治建设不可回避的问题。邓小平同志在分析农村改革的经验时指出:“我们农村改革之所以见效,就是因为给农民更多的自主权,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这里的自主权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通过建立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使农民有了生产经营自主权,农民成为了市场经济的主体;二是随着人民公社的解体,在农村实行村民自治制度,农民的民主权利得到落实和保障,农民成为了政治生活的主体。通过扩大农民的自主权,大大激发了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了农村和农民生活面貌的历史性转变,开创了我国改革开放的新局面。但是,从整体上来看,当前农民的权利仍是欠缺的不完整的,与其他社会主体相比,农民更缺乏的是平等权利。农民平等权利的欠缺,已成为农村和农民迈入市场经济的重大障碍。因此,用法律保障农民的平等权利不仅能体现现代民主社会对农民的关爱,更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我国宪法第45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显然,这里所说的公民也包括农民在内,农民也应该象城市居民一样,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时,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反过来说,国家和社会有责任为那些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民提供物质帮助。如果过去我们把这段话理解为在农民处于困境时由国家或者社会向他们提供定期或不定期的社会救济的话,那么在我国民主和法治建设有了极大推进、人权实践也有了较大发展的今天,我们就应该把它理解为,农民作为人,与城市居民一样,也能够或者可能遇到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这些一般生活风险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就应该向他们提供与城市人一样的待遇。 平等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社会主义的一项基本原则,我们理应不折不扣的遵行。禁止歧视对待是平等权的基本内涵、基本要求。然而,现实中,我们看到:自建国以来实行的城乡二元结构,造成城乡在户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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