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宪法对农民弱势群体的保护(12)
发布时间:2021-06-07
发布时间:2021-06-07
本文从平等权、自由权、选举权、教育权和财产权等五个方面,对我国宪法在农民弱势群体保护方面的现状进行分析,试图找出我国宪法对农民弱势群体保护存在的缺失及其影响,继而寻找从宪法法源保护农民弱势地位的答案。
成立之后,长期处于社会最底层的农民获得了政治上的解放,他们与工人阶级一起结成政治上的联盟,共同执掌人民民主的国家政权。但是,我国农民在实际政治权利的占有和利益表达机制方面与城市居民仍有很大的差别。 这种差别也反映到了法律上。 如1953年的《选举法》对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作了不同规定,即自治州、县为4∶1;省、自治区为5∶1;全国为8∶1.这个比例一直延续到1995年,新《选举法》才统一把各级人民代表选举中的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数改为4∶1;在直辖市、市、市辖区,规定农村每一位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多于市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从历届全国人大的构成来看,第一届有农民代表63人,占5.14%;第二届67人,占5.46%;第三届209人,占6.87%;第四届662人,占22.9%;第五届720人,占20.59%;第六届348人,占11.7%; 第七届与工人代表合占23%;第八届280人,占
9.4%;第九届240人,占8%。由此可见, 在历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中,农民所占的份额与其有80%多数人口的事实极不相称。而且即使按农村与城市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为8∶1的理论模型设计,假设农村人口占80%,城市人口占20%,则农村选出的代表也应占到33.3%,这与实际出入也很大作为农民政治权利最重要表现形式的选举权,理论界有两种观点:由于工人数量远远小于农民数量,如果农民代表的比例过大,便不能使工人阶级在国家政权的领导地位得到应有的体现;如果城乡都按同等比例选代表,则人民代表大会就会变为农民代表大会了。这两种观点应该说都是偏颇的。前已述及在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里,工人阶级虽居于领导地位,但工人和农民的法律地位仍应是平等的。人民民主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农民的利益能够得到有效的反映和代表。比如在50年代国家工业化之初,工业化是符合农民的长远利益的,实际上我国广大翻身农民也懂得这个道理,他们积极为工业化提供了大量的原始资金积累,即使是在50年代末到60年代初,由于“左”倾错误和自然灾害的影响,农村出现了大批农民饿死的情况,他们仍然交“爱国粮”,没有出现历史上农民因饥寒交迫群起反叛的行为。但在国家已经或初步实现工业化后,就应当反哺农民,而由于代表农民利益的代表比例被过分压低,就很难实现农民当年支持工业化期望的那部分长远利益。这就是政治权利的潜在影响,政治权利的不平等待遇也容易使“领导”的性质发生改变。而那种怕把人民代表大会变成农民代表大会的思想前提无非有二: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