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宪法对农民弱势群体的保护(4)

发布时间:2021-06-07

本文从平等权、自由权、选举权、教育权和财产权等五个方面,对我国宪法在农民弱势群体保护方面的现状进行分析,试图找出我国宪法对农民弱势群体保护存在的缺失及其影响,继而寻找从宪法法源保护农民弱势地位的答案。

量需要劳工,城市的基本建设以及其它脏、累、夺、险的活儿也要人干,城市人是不愿意干的,你就来“打工”吧,但你们不能叫着“工人”,只能称为“农民工”,你们不能组织工会,你们的日工作时间都有10几个小时,但你们却没有劳动保险、没有社会保障,在与资方的博弈中,你们处于不利地位,这些我们不是不知道,但没有办法,因为发展是硬道理,我们要的是GDP。

早就有“低人一等思想准备”的中国农民,虽然争不到与市民同等的权利,但还可以凭借祖传的应对专制主义的“逆来顺受精神”来作为内在支撑,在险象环生的不利环境下谋求生存。可怕的是,城市一些针对农民的制度安排和野蛮做法,已经大大突破了农民的生存底线,“收容遣送制度”就是这样一条臭名昭著的恶制。多年来,在《收容遣送办法》的“合法”庇护下,城市执法部门就利用这个吸血制度任意收容、敲诈、关押、毒打“农民工”。《宪法》赋予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在“收容遣送制度”面前消失得无影无踪。中国农民在自己祖国的土地上连自由行走的权利都没有了。

一、农民是中国真正的弱势群体

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在上世纪90年代末才被归纳在一起的,我们称之为“三农”问题。在改革开放的二十多年里,我国农业有了很大的发展,农村有了很大的变化,农民社会地位有了很大的提高。21世纪是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关键世纪,建设全面小康社会,必将使中国农业更加现代化,中国农村更加繁荣,中国农民更加富强。但我们更应该看到21世纪中国的复兴、繁荣和强大,不解决十分突出的“三农”问题,特别是“三农”问题的核心问题——农民问题,中国就不可能真正现代化,中国法治化的社会理想也无从谈起。正如“十五”计划报告中所说:“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是关系到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全局的重大问题。”

回顾历史,我们很容易看到,在中国革命和建设时期,“三农”问题均不同程度的被政治家、学者们所高度重视。从梁漱溟的“乡村建设道路”到毛泽东的“农民问题是革命的首要问题”的“农村包围城市”;从费孝通对“三农”问题的学院派研究到邓小平第二代、第三代领导人创造的农村承包制、农民自治等制度;从过去的“问题导向”性研究,到“政策导向”性实践,再到“规范法治化”建设的中国“三农”问题的核心问题,关键问题是农民问题,而农民的实质问题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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