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宪法对农民弱势群体的保护(3)
发布时间:2021-06-07
发布时间:2021-06-07
本文从平等权、自由权、选举权、教育权和财产权等五个方面,对我国宪法在农民弱势群体保护方面的现状进行分析,试图找出我国宪法对农民弱势群体保护存在的缺失及其影响,继而寻找从宪法法源保护农民弱势地位的答案。
关,与经济发展无关。当前的农民问题不能归结为经济社会不发达、农民素质差,更不能把今天的责任抛给历史老人去背。今天的中国农民问题,根源于人为的制度对农民的歧视,对农民的一系列制度歧视造成了农民的普遍不幸,农民的普遍不幸就在于漠视宪法、践踏人权的旧制度之恶。
解决今天中国的农民问题,需要中国人勇敢地回首200多年前的法国,真诚地从1789年通过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中吸取政治智慧:不知人权、忽视人权或轻蔑人权是公众不幸的唯一原因。今天中国农民的不幸,就在于在苏联极权主义和本国封建主义的双重影响下,立法者对农民人权的歧视、执法者对农民人权的侵害、司法者对农民人权的轻蔑。
1958年1月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条例》,是立法者不顾1954年《宪法》对公民居住和迁徙自由权的规定而制定的剥夺农民人权的典型恶法。这部恶法人为地制造了歧视农民的二元户籍制度,从此,农民被当成放牧的“动物”一样隔离在“农村”这个“牧场”内“不许动”。国家以“优先发展重工业战略”为美名,实行“挖农补工”政策,通过人为的“剪刀差”等手段,牺牲农业支援工业、牺牲农村支持城市、牺牲农民扶助市民。在这种城乡二元格局下,国家就制度化地“安装”了一根“大管子”年复一年地从农村“抽血”滋补城市。这种不顾农民基本生存权和发展权的违宪性制度安排,使二三代农民为之付出了惨重的代价。据测算,1954—1978年,国家通过“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巧妙地从贫苦农民身上“挖”走了5100亿元的巨额资金,1978—1991年,“剪刀差”累计高达12329.5亿元,20世纪90年代以来,每年“剪刀差”绝对额都在1000亿元以上。在这种对农民画地为牢的制度安排中,被死死捆住手脚的农民在1959—1961年所谓的“三年自然灾害”中活活饿死了数千万人,而所谓的“三年自然灾害”又能不能说是这种制度的“功劳”呢?
为了把农民严严实实地捂在农村,政府还配套性地在城市构建了一系列差异性的法律制度。这种在一个统一的主权国家之内对农民实行“双重标准”的差异性法律制度安排,完全抛弃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无情地剥夺了农民追求幸福的天赋权利。这些差异性法律制度实质上是对农民宣称:你从农村“盲流”到城市来,我首先使你在城市上不了户口,没有城市户口,你就不能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招工招干”,当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私营企业大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