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考核版)(6)

发布时间:2021-06-07

4. 非药品不得在其包装、标签、说明书及有关宣传资料上进行含有预防、治疗、诊断人体疾病等有关内容的宣传;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已批准生产、销售的药品进行再评价,对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应当注销该药品批准证明文件。( )

6.实行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品种,是指集中规模化栽培养殖、质量可以控制并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条件的。( )

7.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或者进口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重新申请药品注册。( )

8.有充分证据证明医疗机构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可以免除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

9.“首次在中国销售的药品”,是指国内或者国外药品生产企业第一次在中国销售的药品,包括不同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相同品种。( )

10.药品零售企业,是指将购进的药品直接销售给个人的药品经营企业。( )

11.进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应该从《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检查员库中指定两名以上认证检查员组成认证检查组进行认证检查。( )

12.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考核合格的业务人员。( )

13.医疗机构新增配制剂型或者改变配制场所的,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办理《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变更登记。( )

14.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医疗机构制剂的调剂使用,必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

15.医疗机构审核和调配处方的药剂人员必须是依法经资格认定的医学技术人员。( )

16.国家对获得生产或者销售含有新型化学成份药品许可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提交的自行取得且未披露的试验数据和其他数据实施保护,任何人不得对该未披露的试验数据和其他数据进行利用。( )

17.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确定符合药品检验条件的检验机构承担药品检验工作。( )

18.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药品所使用的原料药,必须具有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医药产品注册证书;但是,未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中药饮片除外。( )

19.非药品在其包装、标签、说明书及有关宣传资料上可以适当进行含有预防、治疗、诊断人体疾病等有关内容的宣传。( )

20.生产中药饮片,应当选用与药品性质相适应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包装不符合规定的中药饮片,不得销售。中药饮片包装必须印有或者贴有标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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