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核(9)
发布时间:2021-06-07
发布时间:2021-06-07
02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核
六、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人先向企业所在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材料进行初审。
(二)初审盖章后,申请人向昆明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中心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核验材料,符合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业处审核,并报局领导审批——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颁发《暂定资质证书》。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下载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可在“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办事大厅——行政审批”的相关栏目下载(网址:/)。
八、行政许可受理机关
受理机关: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受理地点:昆明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中心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地址:昆明市呈贡新区锦乡大街1号市级行政中心综合服务楼一楼,联系电话:3149836 3149929 3149784 3967084传真)。
九、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批发证。
十、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第六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有效期不得延长;1年内有开发项目的可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项目已开发或已办好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可以定为四级资质。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等级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法律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第三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第5项 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延期
一、行政许可内容
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延期审核。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