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核(6)
发布时间:2021-06-07
发布时间:2021-06-07
02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核
第3项 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级资质
一、行政许可内容
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级资质审核。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九条;
(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九条;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五条至十一条、第十七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
3.已竣工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4.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5.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6.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7.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五、申请材料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一式二份,封面加盖单位公章,需提供电子文档);
2.房地产开发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 份,加盖单位公章,验原件);
4.企业公司章程(复印件1 份,加盖单位公章,验原件);
5.企业验资报告和上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
6.法人代表、总经理的任职文件,企业经济技术、财务等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职称证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7、经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有职称的必须有1人持有中级资格证书,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