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考试大纲)(2)
发布时间:2021-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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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物权法》规定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处置权范围;
10.《物权法》规定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形式;
11.《物权法》中关于建筑物及其附属费用分摊与收益分配的内容;
12.《物业管理条例》对《管理规约》的规定;
13.《物业管理条例》中业主的定义,业主的权利与义务;
14. 业主大会的组成与性质;
15. 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16.《物业管理条例》对业主委员会的限制性规定;
17.《物业管理条例》中关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安全防范工作的内容;
18. 《物业管理条例》中关于合理使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内容;
19. 《物业管理条例》对装饰装修管理的规定;
20.《物业管理条例》对维修资金管理的规定;
21. 《物业管理条例》中关于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方面的内容;
22.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对业主未能履行交纳物业费职责的处理;
23. 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业主的条件;
24. 最高人民法院对物权法所称专有部分的解释;
25. 最高人民法院对物权法所称共有部分的解释;
26. 最高人民法院对物权法规定的专有部分面积和建筑物总面积的认定;
27. 最高人民法院对物权法所规定的业主人数和总人数的认定;
28. 最高人民法院对物权法第七十七条所称有利害关系业主的认定;
29. 最高人民法院对业主予以支持的行为;
30. 最高人民法院对物业服务企业予以支持的行为;
31. 最高人民法院对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不予支持的行为;
32.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对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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