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护士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7)

发布时间:2021-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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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经护士定期考核组织认定考核不合格的护士,延长培训期一年,再次考核仍不合格者,不宜从事护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护士定期考核不合格者,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护士定期考核组织再次对其进行考核,合格者报请注册机关允许其继续执业,不合格者,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护士执业证书》。

第二十四条 护士定期考核成绩优秀,可授予相应的荣誉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护士技术职称任期内定期考核合格,做为聘用高一级护士技术职称的必备条件。

第二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护士定期考核结果记入《护士执业证书》,加盖合格或不合格印章,并录入护士执业信息系统。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对所辖区域内的医疗卫生机构和护士定期考核组织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对医疗卫生机构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护士考核组织建制、规章制度的制定及落实情况;

(二)制定、实施护士在职培训计划。切实履行对护士的使用、培养、待遇和管理方面的责任;

(三)《护士定期考核档案》的管理工作;

(四)护士培训、考核相关费用保障落实;

(五)现场检查。

第二十九条 对护士定期考核组织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切实履行职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内护士定期考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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