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护士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5)

发布时间:2021-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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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提供主持或参与科研课题项目的研究资料;

⑹ 提供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护理学)教育活动获得的学分证明:同主管护师要求。

第十五条 护士技术职称任期内完成指定考核项目且合格后,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护士考核组织发给证明文本。

第四章 执业记录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由护士所在执业机构及时记录并填报《护士执业记录表》(附件3),并将该记录记入护士执业信息系统。

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包括护士受到的表彰、奖励以及完成政府指令任务的情况等内容。

护士执业不良记录包括护士因违反《条例》以及其他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处分的情况等内容。

第十七条 《护士执业记录表》一般情况下由护士所在执业机构每年汇总、填报一次,并签署评价结果意见,一式三份(一份留存本单位,一份上报护士定期考核组织复核、一份上报所属卫生行政部门护士注册机关);发生不良记录者,应立即上报所属卫生行政部门和护士定期考核组织。

第十八条 护士定期考核组织亦需建立《护士定期考核档案》,收录护士执业情况记录等,作为护士考核的必备资料之一。

第五章 考核结果

第十九条 护士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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