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版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9)
发布时间:2021-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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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建筑规划类
专用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铁路两侧的围墙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围墙的高度不得大于3米。
(二)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须经铁路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
(三)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的,须符合铁路道口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条沿城市道路两侧的货运装卸泊位应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设置,或设于建筑物底层。
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控制
第四十一条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必须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须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须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经建筑和文物保护专家小组评议后,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核定。传统历史街区内或周围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核定。
视线分析方法参见附录三附图。
第四十四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沿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H)不宜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5倍。H≤1.5(W+S);
(二)沿路高层组合建筑的高度,按下式控制:A≤LK(W+S)
式中:A——沿路高层组合建筑以1:1.5(即56.3度)的高度角在地面上投影的总面积,L¬——建筑基地沿道路规划红线的长度,K——折减系数,W¬——道路规划红线宽度,S¬——沿路建筑的后退距离。当L≤60时,K=1,当L超过60米时,K≤0.85。
计算方法见附录三附图。
第四十五条建筑物临接两条以上道路的,可按较宽的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
建筑物直接临接或其面前道路临接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在计算控制高度时,可将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二分之一宽度为道路规划红线宽度。
建筑物直接临接城市防灾疏散道路的,按防地震灾害要求退让。
第四十六条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项目需修建围墙或临时建筑的,须向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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