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版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12)

发布时间:2021-06-07

适用于建筑规划类

第五十七条各类建筑基地内的绿地面积占基地总面积的比例(以下称绿地率)必须按以下规定执行,同时满足附表(二)中绿地率的要求:

(一)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0%,其中居住小区人均公共绿地不少于1平方米;

(二)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不低于20%;

(三)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不低于3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防护林带。第五十八条下列区域应界定城市绿线,划定为绿线的严格执行《江西省城市绿线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江河\湖泊、池塘、山体等城市景观、生态需控制的区域;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湿地、古树名木等规定的保护范围等;

(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五十九条城市道路绿地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

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

红线宽度在40--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

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

道路绿地布局中,种植乔木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得小于1.5米;主干道上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宜小于2.5米;行道树绿带宽度不得小于1.5米。

第六十条计算绿地率的绿地面积,包括建筑基地内的集中绿地面积和房前屋后、街坊道路两侧以及规定的建筑间距内的零星绿地面积。计算方式见附录二附图。

建筑基地内的集中绿地面积,在住宅用地中按组团级以上进行设置,每人0.5平方米,每块集中绿地的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用地宽度不应小于8米,且至少有三分之一的绿地面积在规定的建筑间距范围之外,其中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宜小于70%;在体育、医疗卫生和教育科研设计用地中应符合有关专业规定,在其他类别用地中应不少于5%。

沿城市道路两侧的绿化隔离带不得作为集中绿地计算。

第六十一条一个街区内的集中绿地可按规定的指标进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综合平衡。在符合整个街区集中绿地指标的前提下,可以不在每块建筑基地内平均分布。

第六十二条高层建筑、重要及交通流量较大的公共建筑,临城市道路或其主要出入口处应设置广场,广场设置除符合相关规范外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根据上述建筑的不同的性质、规模、用地情况,广场规模按其建筑基地面积的5%—15%控制取值,其任一方向最小净宽≥6米,最小实际使用面积≥15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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