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版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14)
发布时间:2021-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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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建筑规划类
8、一般办公建筑指非单元式小空间划分,按层设置卫生设备的办公建筑。
9、商业建筑指综合百货商店、商场、经营各类商品的专业零售和批发商店,以及饮食等服务业的建筑。
10、商住综合楼指商业和住宅混合的建筑。
11、商办综合楼指商业和办公混合的建筑。
12、裙房指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的附属建筑。
13、绿地率指地块内用于绿化种植、环境美化的用地(包括小块水面、活动场地,但一般不包括屋顶和晒台绿地、垂直绿化)与总用地面积之比(用百分比表示)。
14、用地面积按照地块界线计算的面积。建设用地临城市主、次干道,按地块界线和道路红线的围合线来计算面积;建设用地临支路以下小路,按地块界线和道路中心线的围合线来计算面积。
15、建筑红线指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
16、道路红线城市道路(含住宅区级)用地的规划控制线。
附录三计算规则
1、建筑面积计算按国家有关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则计算。对高度在2.2米以下(含
2.2米)的设备层,可不计建筑面积;对设备层兼作避难层的,其高度可适当放宽,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定。
2、建筑容积率计算
(1)在计算容积率时,地下室的建筑面积不计;屋顶层建筑面积低于标准层建筑面积1/8的不计;用作开放空间的建筑面积不计;半地下室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低于1米的不计。
(2)半地下室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超过1米的,按下式计算建筑面积:A’=KA,式中:A’¬¬——折算的建筑面积,K¬——半地下室地面以上的高度与其层高之比,A¬——半地下室建筑面积。
(3)商办综合楼的容积率控制指标,按不同性质的建筑面积比例换算合成,其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可按商业建筑的指标执行。
(4)商住综合楼的容积率控制指标,按不同性质的建筑面积比例换算合成,其建筑密度控制指标按《表二》的规定执行。高层商住综合楼商业用房的建筑面积应至少占总建筑面积的10%,不足10%的,其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的控制指标按高层住宅建筑的规定执行;多层商住综合楼商业用房应至少占两层以上(含两层),仅设底层商店的,其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控制指标按多层住宅建筑的规定执行。
3、建筑基地面积计算建筑基地的面积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正式划定用地范围的面积为准;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和河道蓝线内的面积不得计入。
4、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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