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消毒卫生标准(5)
发布时间:2021-06-07
发布时间:2021-06-07
本标准用词说明
(参考件)
B1 对本标准条文执行严格程度用词
B1.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必须”。
B1.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应”;反面词“不得”,即无细菌可被检出。
B1.3 表示允许有选择,在特殊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 B2 对引用标准、规范或其他有关规定要求执行的严格程度写法 B2.1 必须按指定标准、规范或其他有关规定执行的写法 “按 执行”。
B2.2 非必须按指定标准、规范或其他规定执行的写法 “参照 ”。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由北京市卫生防疫站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邓小虹、梁建生、徐秀华、严渭然。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卫生部传染病防治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