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专家评标实务(3)
发布时间:2021-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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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
(六)配合招标采购单位答复投标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二、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承担下列义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3】119号)
(一)为政府采购工作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
(二)严格遵守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向外界泄漏评审情况;
(三)发现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应及时向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组织者或财政部门报告并加以制止;
(四)解答有关方面对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咨询询问;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按规定解答咨询及质疑不属此列
评审委员只代表自己,不代表单位,没有权利也没有义务向本单
位的领导汇报
三、评审专家应遵守的纪律:包括以下六条
(一)应邀按时参加评审和咨询活动。遇特殊情况不能出席或途中遇阻不能按时参加评审的,应及时告知专家抽取部门,不得私自转托他人。
评审专家在确认参加评审工作后,应准时到达指定地点; 目前存在的情况是:此条往往做不到,解决的办法是:一方面
是通知评审专家要留有充足的赶路时间;另一方面是评审专家要增强职业道德和责任心。两方面注意,就能做到此条。
(二)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对
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项目,如受到邀请,应主动提出回避。财政部门、采购人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也可要求该评审专家回避。
评审专家有关回避情形:
近三年内曾在参加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中任职(包括一般工作)工
作或担任顾问,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参加该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中任职或担任顾问的;
参与该采购项目文件的编制、论证的;
与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发生过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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