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水运行业市场准入问题研究(4)
发布时间:2021-06-07
发布时间:2021-06-07
场准入法律效力。水运市场准入应当有法可依,虽然水运行业在行政法规和规章层面已较完善但在法律层面,我国目前尚未建立水运法律体系,导致现行的水运市场准入政策效力不高,因此应积极向国家交通运输部诉求加快《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法》的出台,并建议在其中明确市场准入的条件,进一步提升水运市场准入法律效力。三是要贯彻适度保护的理念,适度保护是一种以提升水运企业竞争力为目的的积极性的保护,适度保护应具有战略思维,对由于竞争过于激烈而不利于水运企业健康发展的市场领域,政府应当加强保护力度,同时,保护力度还应随着水运发展形势的变化而变化。
4.2完善水运市场准入的条件
建议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中的市场准入条件进行修订完善,一是增加水运企业注册资本条款,鑒于水运市场具有其特殊性,因此在设立水运企业时很有必要设置特殊注册资本条款,但由于《公司法》已经明确规定:取消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另有决定的除外)。因此,要把水运企业注册资本设为市场准入条件就必须在立法的相应条款中明确表述。二是增加船舶技术标准条款,应授权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市场调控的原则,对水运企业的船舶技术标准(如船舶数量、船龄和吨位等)方面的要求进行相应调整,从而控制船舶运输市场主体数量、规模和市场结构。三是增加安全监管条款,规定对水运企业的经营资质、经济政策、船舶技术和安全设施等须进行统一的管理,借此避免因船检、海事和港航部门管理交叉、政出多门而造成的船舶检验、登记和市场准入管理的脱节。
4.3完善水运市场准入的空白地带
建议广西尽快研究出台12人以下的客运船舶以及乡镇客运渡船运输管理办法,明确小型船舶的准入条件、许可证照和审批主体,完善广西水运市场准入空白地带。对于申请经营12人以下的客运船舶,建议对其自有总运力、管理人员要求适当降低门槛,如自有总运力方面达30客位以上即可,管理人员方面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达到高级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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