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线路维修规则(7)

发布时间:2021-06-07

介绍了轨道、线路、道岔的大修、维修及养护规则和标准

二、木枕(含木岔枕):

1.腐朽失去承压能力,钉孔腐朽无处改孔,不能持钉;

2.折断或拼接的接合部分分离,不能保持轨距;

3.机械磨损,经过削平或除去腐朽木质后,厚度不足100mm;

4.劈裂或其它伤损不能承压、持钉。

第3.3.6条 旧轨枕分为三类。

一类为再用轨枕:可不经修理或稍加修理,即能使用的轨枕;

二类为待修轨枕:经过修理才能再用的轨枕;

三类为废轨枕:不能修理再用的轨枕。

第3.3.7条 从线路上更换下来的旧轨枕,应及时回收集中,分类堆码在工区或车站。一、二类旧轨枕,有计划地修理使用;三类旧轨枕由工务段鉴定处理。其中有的废木枕可做防爬支撑、冻害垫板及其他零星用料,有的废混凝土枕可改做其他用途。

第3.3.8条 线路上轨枕的修理

一、用捆扎、腻缝或打钉板等方法,修理劈裂的木枕。

二、用削平、镶补等方法,修理机械磨损的木枕。

三、用环氧树脂修补局部破损的混凝土枕。

四、用硫磺水泥砂浆锚固松动或失效的螺旋道钉。

第四节 钢 轨

第3.4.1条 线路上的钢轨类型,应与运量和容许速度相适应。超过大修更换周期的钢轨,如因金属疲劳、强度减弱而伤损严重时,应适当降低线路容许速度,以保证行车安全。

第3.4.2条 伤损钢轨分轻伤和重伤两类。

一、轻伤钢轨标准如下:

1.钢轨头部磨耗超过表3.4.2—1所列限度之一者;

2.轨头下颏透锈长度不超过30mm;

3.钢轨低头(包括轨端踏面压伤和磨耗在内)超过3mm(用1m直尺测量最低处);

4.轨端、轨顶面、淬火层或焊补层有剥落掉块,其长度超过15mm,深度超过4mm;

5.波浪型磨耗谷深超过0.5mm,轨顶面擦伤深度1~2mm(不含剥落掉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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