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产法释义完整版(上)(4)
发布时间:2021-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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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制定的安全生产法实施以后,除消防法以及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
全、民用航空安全等法律以外,又相继出台了特种设备安全法、《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
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对相关领域的安全问题作了专门
规定。因此,对这些领域的安全问题,应当适用行政法规的规定。本次修改增加了适用除
外的范围。
【释义】
一、本法的适用范围
法律的适用范围,也称法律的效力范围。包括法律的时间效力,即法律从什么时候开始发生效力和什么时候失效;法律的空间效力,即法律适用的地域范围;以及法律对人的效力,即法律对什么人(指具有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适用。关于本法的时间效力,本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对本法的生效时间作了规定,即2002 年11 月 1 日。本次修改后,修改决定将自2014 年12 月1 日开始生效。关于本法的空间效力问题,安全生产法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其效力自然及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领域。按照我国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制规定,只有列入这两个基本附件三的全国性法律,才能在这两个特别行政区适用。安全生产法没有列入两个基本法制附件三中,因此,本法不适用于我国已恢行使主权的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香港和澳门的安全生产立法,应由这两个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自行制定。
二、适用本法的主体范围
依照本条规定,本法适用的主体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是指一切合法或者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包括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所有制的企业事业单位、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交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不论其性质如何、规划大小,只要是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都应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
三、本法的调整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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