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产法释义完整版(上)(18)
发布时间:2021-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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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来发挥监督管理的作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应当充分认识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领导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依法履行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责任,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健全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体制,认真研究解决本地区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要加强对事故预防工作的领导,按规定对危险性大、职业危害严重及重点项目的建设把好审批立项关,对威胁公众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危险设施、场所,要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安全性评估;要加强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努力提高广大人民群众新遵章守纪的自觉性和安全生产意识等。
2、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本法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政府所属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责,负有领导和督促的责任。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建立安全生产协调机制,主要是通过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协调指导。国务院已于2003年成立了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其主要任务是,在国务院领导下,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研究提出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一此重大问题,如,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的问题;淘汰安全隐患较多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的问题;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抢救组织工作及事故的调查处理问题;等等,仅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自身还难以解决,需要由有关政府出面,统筹协调,依法解决。三、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
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是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在县乡基层广泛分布着大量的中小企业,许多企业都是高危行业企业,规模小安全基础差,容易出现生产安全事故,乡镇政府了解本地情况,更能直接发挥作用,具有能够普遍监督的优势。因此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有必要由乡镇政府加强监管。目前许多省市都在地方法规中明确了乡镇政府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并在工作机构、人员等方面措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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