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产法释义完整版(上)(16)
发布时间:2021-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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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职责与工会的监督职责基本一致,主要包括:(1)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落实职工群众在安全生产方面的知情权。(2)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3)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建议生产经营单位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4)对侵害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代表职工与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交涉,要求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处理。(5)参加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等。各级工会组织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安全生产方面替职工说话,为职工办事,认真履行自己在保证职工生产安全方面的合法权益和职责。
四、对规章制度制定的参与权
工会作为职工维权的第一知情者、第一责任者和第一实施者,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按照本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投入、文件和档案管理、隐患排查与治理、安全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生产设备设施验收管理、生产设备设施报废管理、施工和检修维修安全管理、危险物品及重大危险源管理、作业安全管理相关方及外用工管理、职业健康管理、防护用品管理,应急管理,事故管理等管理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
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冬麦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修改提示
与原法相比,本条一是增加了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安全生产规划的规定;二
是增加了有关乡镇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政府的派出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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