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产法释义完整版(上)(21)

发布时间:2021-06-07

依照相关的分工,承担本部门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责。

2013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会议上关于安全生产的讲话中提出,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并强调安全生产工作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因此此次修改专门增加了国务院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的内容,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讲话的精神。通过明确“行业和领域”主要是体现要强化各级政府安全监管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负责制,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地方政府属地监管的管理体制。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本条的规定,各行业主管部门在对各自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专项监督管理的同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各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同时又负有监督检查和指导协调的职能,这充分体现了专项监管和综合监管相结合的工作原则。根据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都属于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工作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本法规定的职责开展执法工作,因此,统称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安全生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和执行

第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释义】

本条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含义:

一、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制定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加强对于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是国家应当承担的责任。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科学、合理地制定有关安全生产条件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包括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标准,生产作业、施工的工艺安全标准,安全设备、设施、器材和安全防护用品的产品安全标准等,并要求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严格执行,是国家履行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职责的重要方面。

我国对于安全生产标准的制定工作十分重视。2012年,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中对相关成员单位的职责作出了规定,其中许多成员单位的职责中都有制定相关标准的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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