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工作规范(5)
发布时间:2021-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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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的报备程序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的报备程序如下:
(一)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的,应根据许可权限向相应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即经营县境内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的,应向分公司设立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经营县际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的,应向分公司设立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经营省际和市际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的,应向分公司设立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要求分公司设立申请人提供道路运输企业关于设立分公司的报告,总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
(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核查该企业在当地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是否具备条件,并向总公司注册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实。
(四)经核实,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所提供的材料属实,且符合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进行报备,并向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分公司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同时函告总公司注册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五)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凭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和分公司备案证明、分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
(六)分公司需新增运输车辆的,分公司所在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车辆条件,符合车辆条件要求且符合市场供求情况的,配发《道路运输证》。
(七)分公司需新增客运线路的,按照道路客运线路的许可权限办理,并发放客运线路标志牌。
六、道路客运班线(含新增班线)许可程序
(一)要求提供的申请材料
1.申请道路客运经营许可,同时申请客运班线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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