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工作规范(16)
发布时间:2021-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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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运车辆报停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需持拟报停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到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报停手续,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暂时收回《道路运输证》和客运标志牌。
2.客运车辆报停后拟恢复运营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二著应当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领回《道路运输证》和客运标志牌。
(五)客运车辆被终止经营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因违反规定被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收回客运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等。
四、客运车辆档案管理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客运车辆管理档案,督促道路客运经营者建立客运车辆技术档案。
(一)客运车辆管理档案
客运车辆管理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车辆基本情况,包括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及车辆照片;
2.二级维护和检测情况记录;
3.技术等级记录;
4.类型等级记录;
5.车辆变更记录;
6.交通事故记录;
7.车辆审验记录等;
8.客运承运人责任险保险记录;
9.其他按规定要求归档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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