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工作规范(14)

发布时间:2021-06-06

7.道路客运经营者为客运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

8.其他按规定需审验的内容。

(四)审验程序

1.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布车辆审验公告。

2.道路客运经营者应按规定填写《道路旅客运输车辆审验表》,该表可到车籍地县级或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领取,或在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领取,或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网站上下载。

3.道路客运经营者到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进行客运车辆检测。

4.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按照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8565)和《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589)的规定进行检测,出具全国统一式样的检测报告。

5.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检测报告,按照《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 198)和《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 325)分别评定车辆技术等级和类型等级。

6.客运车辆的技术等级达到经营范围所要求的等级,且其他设施、设备完好,没有重大违章行为的,则车辆审验合格,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道路运输证》“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栏内加盖注有相应车辆技术等级的年度审验专用章;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三级车要求的,应收回《道路运输证》。

7.审验结束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审验资料进行整理,并存入车辆管理档案。《道路运输证》上有违章记录的,应当将违章记录转登至经营业户档案中。

三、客运车辆异动

(一)更新或新增客运车辆

1.在经营期限内,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者申请更新、新增客运车辆的,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道路客运经营者提交的车辆更新或车辆调换方案等材料,考虑车辆技术状况、座位数量、类型等级等因素,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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