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工作规范(10)
发布时间:2021-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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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道路客运经营许可和客运班线经营许可变更程序
(一)道路客运经营许可变更程序
1.道路客运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扩大经营范围的,按道路客运的许可规定办理。
2.道路客运经营者变更法定代表人、名称、地址等,两个及以上的道路客运经营者兼并、重组的,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3.许可变更后,按照证件发放程序重新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并收回原证件。
(二)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变更程序
1.对道路客运班线的经营主体、起讫地变更的,应首先对原客运线路作出终止决定,在申请人填报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终止申请表》上签注终止意见并收回有关牌证后,再按新增客运班线的许可办理程序办理。
2.对道路客运班线的途经地变更以及起讫地的市区内站点变更的,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接到申请人提交的《道路客运及班线经营变更申请表》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予变更的决定,并在《道路客运及班线经营变更申请表》上签注意见,告知相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并在其网站或办公场所予以公布。
八、暂停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程序
(一)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要求暂停经营的,道路客运经营者应当在暂停经营之日起提前30日提交《道路客运班线暂停申请表》。
(二)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应根据客运市场运行情况并发函征询班线起讫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意见后,作出准予或不予暂停的许可决定。
(三)准予暂停的,应在《道路客运班线暂停申请表》上签注“同意”的意见,并暂时收回客运线路标志牌,告知相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并在其网站或办公场所予以公布。恢复经营时,退还客运线路标志牌。
(四)不予暂停的,应在《道路客运班线暂停申请表》上签注“不同意”意见,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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