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工作规范(21)
发布时间:2021-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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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的联合体投标但不成立新的经营实体的,投标人的企业客运质量信誉等级、车辆规模、运力结构按联合各方中最低的计算。
6.在评定标前分时,如果上年度企业客运质量信誉等级评定工作尚未完成,应当按照上年度之前两年的企业客运质量信誉等级评定标前分。
7.投标人在投标之前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标前分按30分计。
8.营运客车系指企业上年度末企业在册的营运客车总数,包括客运班车、客运包车、旅游客车,但不包括出租汽车、租赁客车和城市公共客车。
9.运力结构中企业自有客车中的高级客车比例保留到个位,个位之后四舍五入。 (十三)招标人应当确定不少于10日的时间作为投标人的报名时间,该期间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报名截止日止。
(十四)招标人应当根据投标人报名时提交的材料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对其中已具备招标项目所要求的许可条件的,发售招标文件。
(十五)招标人应当确定不少于30日的时间作为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时间,该期间自招标文件发售截止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
(十六)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十七)客运班线招标投标所发生的费用,应纳入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正常的工作经费计划。
三、投标程序及规定
客运班线经营权投标按照以下程序和规定执行:
(一)投标人的条件。
1.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已具备或者拟申请招标项目所要求的道路客运经营范围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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