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工作规范(15)

发布时间:2021-06-06

2.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者要求储备运力的,应当提交申请表。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申请,按照企业客运车辆总数核批10%以下的储备运力。储备运力在企业客运车辆进行维护、修理或需要完成特殊运输任务时使用,主要用于顶班、加班等。储备运力运营时,持加班牌运营。储备运力应当是企业自有车辆。

3.更新的客运车辆与原车辆技术类型、等级相当,或者比原车辆技术类型、等级更高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准予更新,并配发《道路运输证》。

4.更新的客运车辆比原车辆技术等级、类型等级低的,应当不予更新。

(二)客运车辆退出市场

对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经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客运车辆,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拟不再从事客运经营的车辆,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收回《道路运输证》并存档;无法收回的,应及时在当地媒体予以公布,宣布作废。

(三)转籍或过户客运车辆 客运车辆转籍、过户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要求将客运车辆转籍、过户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收回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向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出具客运车辆转籍、过户证明,并将车辆变动情况登记在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的车辆档案中。

3.客运车辆转籍、过户的,属不同管辖区域的,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转入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移交车辆管理档案。

4.客运车辆转籍、过户后,拟继续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客运车辆的新所有人应当凭客运车辆转籍、过户证明和车辆档案,向转入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重新申请。符合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尽快为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

5.客运车辆转籍、过户后,未办理相关经营手续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视为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道路运输证》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

(四)客运车辆报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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