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Q30132019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14)

发布时间:2021-06-06

5.8.2.4 企业应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按规定设置报警设施、冲洗设施、防护急救器

具专柜,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定期检查,并记录。

5.8.2.5 企业应严格执行生产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管理制度,定期对作业场所进行检测,在检测点设

置标识牌,告知检测结果,并将检测结果存入职业卫生档案。

5.8.2.6 企业不得安排上岗前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

忌的从业人员从事禁忌作业。

5.8.3 劳动防护用品

5.8.3.1 企业应根据接触危害的种类、强度,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和器具,

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

5.8.3.2 企业各种防护器具应定点存放在安全、方便的地方,并有专人负责保管、检查,定期校验和维护,每

次校验后应记录、铅封。

5.8.3.3 企业应建立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台帐,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

凡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者不得上岗作业。

5.9 事故与应急

5.9.1 事故报告

5.9.1.1 企业应明确事故报告制度和程序。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除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外,

应按规定和程序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及有关部门。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5.9.1.2 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于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5.9.1.3 企业在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时,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补报。

5.9.2 抢险与救护

5.9.2.1 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企业负责人直接指挥,积极组织抢救,妥善

处理,以防止事故的蔓延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安全、技术、设备、动力、生产、消防、保卫等部门应协助做好现场抢救和警戒工作,保护事故现场。

5.9.2.2 企业发生有害物大量外泄事故或火灾事故现场应设警戒线。

5.9.2.3 企业抢救人员应佩戴好相应的防护器具,对伤亡人员及时进行抢救处理。

5.9.3 事故调查和处理

5.9.3.1 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积极配合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的事故调查,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

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5.9.3.2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委托企业负责组织调查的,企业应按规定成立事故调查

组组织调查,按时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5.9.3.3 企业应落实事故整改和预防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整改和预防措施应包括:

1)工程技术措施;

2)培训教育措施;

3)管理措施。

5.9.3.4 企业应建立事故档案和事故管理台帐。

5.9.4 应急指挥与救援系统

5.9.4.1 企业应建立应急指挥系统,实行分级管理,即厂级、车间级管理。

5.9.4.2 企业应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5.9.4.3 企业应明确各级应急指挥系统和救援队伍的职责。

5.9.5 应急救援器材

5.9.5.1 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足够的应急救援器材,并保持完好。

5.9.5.2 企业应建立应急通讯网络,保证应急通讯网络的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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