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Q30132019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8)
发布时间:2021-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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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4 操作规程
5.3.4.1 企业应根据生产工艺、技术、设备设施特点和原材料、辅助材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操作规程,
并发放到相关岗位。
5.3.4.2 企业应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装置、新产品投产或投用前,组织编制新的操作规程。
5.3.5 修订
5.3.5.1 企业应明确评审和修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时机和频次,定期进行评审和修订,确保
其有效性和适用性。在发生以下情况时,应及时对相关的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进行评审、修订:
1) 当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废止、修订或新颁布时;
2) 当企业归属、体制、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时;
3) 当生产设施新建、扩建、改建时;
4) 当工艺、技术路线和装置设备发生变更时;
5) 当上级安全监督部门提出相关整改意见时;
6) 当安全检查、风险评价过程中发现涉及到规章制度层面的问题时;
7) 当分析重大事故和重复事故原因,发现制度性因素时;
8) 其它相关事项。
5.3.5.2 企业应组织相关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操作人员和工会代表参加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评
审和修订,注明生效日期。
5.3.5.3 企业应及时组织相关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培训学习修订后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5.3.5.4 企业应保证使用最新有效版本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5.4 培训教育
5.4.1 培训教育管理
5.4.1.1 企业应严格执行安全培训教育制度,依据国家、地方及行业规定和岗位需要,制定适宜的安全培训
教育目标和要求。根据不断变化的实际情况和培训目标,定期识别安全培训教育需求,制定并实施安全培训教育计划。
5.4.1.2 企业应组织培训教育,保证安全培训教育所需人员、资金和设施。
5.4.1.3 企业应建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档案
5.4.1.4 企业安全培训教育计划变更时,应记录变更情况。
5.4.1.5 企业安全培训教育主管部门应对培训教育效果进行评价。
5.4.1.6 企业应确立终身教育的观念和全员培训的目标,对在岗的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安全培训教育。
5.4.2 管理人员培训教育
5.4.2.1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教育,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其安全生
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并按规定参加每年再培训。
5.4.2.2 企业其他管理人员,包括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基层单位负责人、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由
企业相关部门组织,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5.4.3 从业人员培训教育
5.4.3.1 企业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从业人员每年应接受再培训,再
培训时间不得少于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学时。
5.4.3.2 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教育,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并定期
复审。
5.4.3.3 企业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员、船员、押运人员,必须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部门
考核合格(船员经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
5.4.3.4 企业应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装置、新产品投产前,对有关人员进行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
可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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