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后对纳粹罪行的审判与德国反省历史的自觉意(4)

发布时间:2021-06-06

上接受或者重新认识维护人类尊严等基本价值观。

西德司法在战后初期的刑事追诉中取得了一些成果,1945年至1949年共有4419名纳粹罪犯被判刑,其数量接近盟国军事法庭作出的判决。(注:同注文中所提到的德国均指联邦德国,S.142.)但是,这些案件的立案主要不是由于检察机关主动追查的结果,而是根据受害者的举报。此外,在这些判决中,重案判决只有100例。(注:同上。)在这一时期,西德司法还没有开始系统地对纳粹嫌疑犯进行追诉,特别是对参与种族屠杀的重要嫌疑犯进行侦查。1949年9月联邦德国成立后,上述状况没有发生改变,甚至出现了停顿的趋势。表现之一是,在“非纳粹化”结束的同时,大批被盟国军事法庭判刑的纳粹罪犯被特赦,其中包括有谋杀罪行的罪犯,一些在1947年至1948年“行动队审判

(Einsatzgruppenproze)”中被判死刑的罪犯被改判为有期徒刑,并在1951年至1958年被释放。表现之二是,在德国出现了急于结束处理纳粹罪犯的倾向。一项针对基本法131条的有关法律1951年生效,因纳粹历史被停职的公务人员又可以进入原来的部门工作。1954年联邦德国针对纳粹罪犯的第一项特赦法生效,尽管它只涉及罪行较轻的罪犯。1955年西方盟国与联邦德国达成一项协定,在战后进行的连续诉讼中已经结束的诉讼案不能由德国司法再次审理。 上述情况的发生与战后欧洲形势和阿登纳的历史政策

(Vergangenheitspolitik)直接有关。在冷战和阿登纳政府实行融入西方政策的大背景下,西方盟国改变了战后初期的对德政策,1955年德国加入北约后,德国成为当年战胜国的盟友,德国国内的政治压力明显减弱,消极对待纳粹历史成为这一时期历史政策的主流。在此之前,一项由阿登纳提议进行的研究报告已提出了赦免“所谓战争罪犯”和停止诋毁德国士兵荣誉的要求。(注:Gerhard Werle:Die Bestra fung von NS-Unrecht in Westdeutschland.In:Klaus Marxen/Koichi Miyazawa/Gerhard Werle(Hrsg.):Der Umgang mit Kriegs-und Besatzungsunrecht in Japan und Deutschland,Berlin Verlag 2001,S.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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