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法(部分重要的法条)(21)
发布时间:2021-06-06
发布时间:2021-06-06
经济法包含了很多的内容,这里收集了一些重要的法条,希望会给大家提供一些方便。
实行歧视待遇。
诚实信用,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无论是投标人和招标人都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特别是投标人,必须要具有相应的资质、业绩等,有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能力,不得以欺骗或虚假手段投标。
为真正落实上述原则,招标投标法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2.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我国目前招标投标活动是按行业分为基本建设项目、进口机电设备、机械成套设备、科研项目、建筑项目等进行的,没有统一的监督部门。而且有关部门的职权划分随着政府机构改革深化,还可能有所调整。招标投标法第7条对此作了原则规定:对招标投标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二、招标
(一)招标的方式
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
1.公开招标。这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其特点是能保证其竞争的充分性,具体体现在:(1)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投标;(2)邀请投标的对象为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邀请招标。这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其特征为:(1)招标人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2)邀请投标的对象是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相比较,前者更有利于充分竞争的开展,因而法律对后者的使用作出限制性规定。招标投标法第11条规定,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要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才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二)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
1.招标人。招标人是指依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招标人不得为自然人。
招标人作为招标投标活动的当事人,应当具备进行招标的必要条件:第一,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第二,招标人提出的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2.招标代理机构:
(1)招标代理机构的概念和资格认定。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认定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规定。
(2)招标人的自由选择权。招标人有权决定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为办理;委托办理的,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因为投标招标活动是一种组织性、规范性及专业性较强、具有较高难度的交易运作方式,许多建设单位难以凭借自己的力量进行招标投标,发展招标代理机构很有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