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法(部分重要的法条)(11)

发布时间:2021-06-06

经济法包含了很多的内容,这里收集了一些重要的法条,希望会给大家提供一些方便。

任;并且应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此条规定,适用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的所有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

反不正当竞争法还设有民事行为无效的规定。例如,第27条中的“中标无效”,就是专门针对招标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而设置的。

2.行政责任。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监督检查部门,具有行政执法职能。反不正当竞争法几乎对每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都规定了制裁措施。这些行政制裁措施归纳起来有:(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

(2)没收违法所得;(3)罚款;(4)吊销营业执照;(5)责令改正;(6)给予行政处分。 需要注意的是:第一,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中,有3种行为在法律责任一章中未被提及,即第11条低价倾销行为、第12条搭售或附加不合理条件的行为、第14条诋毁商誉行为。对此,被侵害的经营者可以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的规定要求赔偿,还可以依照相关法律(例如民法通则、价格法等)的规定保护自己的权利。第二,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限制竞争行为,仅适用上述六种行政责任中的第五种,即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

3.刑事责任。对情节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给予刑事处罚,是各国竞争法的通行做法。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下列三种行为,即商标侵权行为,销售伪劣商品的行为,商业贿赂行为可以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广告法、价格法、招标投标法中也有刑事制裁的规定。刑法也将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作为罪行之一予以制裁。在学习中应注意各种法律之间的衔接。

第二节 拍卖法

一、拍卖法概述

(一)拍卖

1.拍卖的概念和特点。拍卖是指以公开竟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根据1996年7月5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作为一种竞争性缔约方式,其特点在于:(1)买卖是通过中间人即拍卖人(指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涉及委托人、拍卖人、竞买人三方,法律关系较一般买卖关系更为复杂;

(2)公开竟价,即拍卖活动紧紧围绕价格因素展开竞争,对同一拍卖标的经多个竞买人公开应价,出价最高者才有资格作为买受人;(3)现场成交,即竟买人通过拍卖现场公开应价,表示买进,拍卖人通过法定程序确定买受人,交易即告成立。

2.拍卖的分类。为了更好地认识和组织拍卖活动,人们习惯于根据拍卖人的业务范围及拍卖的对象进行分类,最常见的分类有:

(1)物品拍卖与权利拍卖。如果拍卖的对象是有形的物品,即可由感官感知的、占据立体空间的实物,就属于物品拍卖。如果拍卖的对象是无形的,就属于权利拍卖。但这些权利一般是能够带来经济利益的权利,如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

(2)公物拍卖与非公物拍卖。根据拍卖对象的所有权属性,可以将拍卖分为公物拍卖与非公物拍卖。依照民法通则的有关条文,公物是指国家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在处分公物时,可以采取多种方式,拍卖只是其中之一。由于公物拍卖不仅可以有效地杜绝腐败,还可以最大限度的使财产增值,因此应成为公物处理的首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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