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法(部分重要的法条)(15)
发布时间:2021-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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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包含了很多的内容,这里收集了一些重要的法条,希望会给大家提供一些方便。
(2)拍卖展示。拍卖展示是将拍卖标的物的实物或者资料提供给竞买人了解和观察的法定程序。目的在于使竞买人对拍卖标的物有更直观、更详细的认识,以便作出是否参与竞买的理智决定。拍卖展示由拍卖人负责组织,委托人应为此提供方便。拍卖人负有如实介绍拍卖标的物的义务。经过展示,对于十分明显的瑕疵,竞买人丧失瑕疵请求权。根据我国拍卖法第48条的规定,拍卖人应当在拍卖之前展示拍卖标的物,并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物的条件及有关资料;展示的时间不得少于2日。
(3)拍卖实施。拍卖实施是指通过现场拍卖达成交易的过程。它是整个拍卖活动的最后阶段,也是最紧张、最重要的阶段。拍卖所具有的特殊规则在这个阶段得到充分体现。拍卖实施过程一般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第一,现场拍卖。现场拍卖由拍卖师主持,首先应宣布拍卖规则和注意事项。接着进入竞买程序:先由拍卖师开叫价,随后竞买人叫价(即第一次报价),其他竞买人开始轮番应价。应价的规则,一是必须高于叫价或前一个应价;二是应价必须高于或等于拍卖师宣布的加价幅度;三是相同应价以在先应价为准;四是应价必须在拍卖师击槌前完成;五是应价不得反悔。最后是击槌成交。击槌是拍卖师以槌击板表示成交的特定行为。拍卖法第51条规定,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现场拍卖阶段,拍卖人应当制作拍卖笔录,该笔录应由拍卖师、记录人签名;拍卖成交的,还应当由买受人签名。
第二,成交付费。现场拍卖成交后,拍卖人与买受人应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确认书是拍卖成交的书面证明文件;与此同时,买受人应付清所有费用,之后拍卖人应交付拍卖品及有关凭证和资料。买受人不能付清所有费用的,应向拍卖人支付拍卖成交价20%以下的定金,并商定付清全部费用的时间,待全部费用付清后方可提货。日后买受人不履行合同的,不得收回定金;拍卖人不履行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第三,履约。由于拍卖涉及委托人、拍卖人、买受人三方,且委托人与买受人不直接交易,成交后须由拍卖人分别与之结清货款及办理相关手续,即按照委托合同将拍卖所得价款交给委托人,并获得拍卖佣金和有关费用;按照拍卖合同向买受人交付拍卖标的物,在买受人不能付清价款之前,不能将拍卖标的物交与买受人,否则自付对委托人付款的责任。
(4)再行拍卖。再行拍卖是指就同一委托人委托的同一拍卖标的物而言,由原拍卖人进行的第二次或者多次拍卖。在下列两种情况下,可能导致再行拍卖: 第一,初次拍卖未能成功,委托人可与拍卖人重新签订拍卖合同,再次拍卖。 第二,初次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拒绝交付价款或不按时交付价款,使拍卖程序无法正常终结,拍卖人与委托人可商定再行拍卖。此时,再行拍卖视为原拍卖程序的继续,无须重新签订拍卖委托合同。再行拍卖与初次拍卖相比,给拍卖人、委托人造成的损失,由原买受人承担。
(二)拍卖方式
拍卖方式是指在拍卖时,竞买人表达自己竞买意志和愿望的方式。在拍卖实践中,拍卖方式有增价拍卖、减价拍卖、密封递价拍卖,有声拍卖与无声拍卖。最常见的是增价拍卖与减价拍卖,这是根据拍卖时价格走向的不同所作的分类。
1.增价拍卖。增价拍卖是指在拍卖中,竞买人的报价遵循由低到高的规律依次递增,价格走向只增不减,直至竞买人的最高报价被拍卖师确认成交。加价的幅度可以事先明确规定,也可以不规定,还可以在拍卖过程中进行调整(一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