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法(部分重要的法条)(19)

发布时间:2021-06-06

经济法包含了很多的内容,这里收集了一些重要的法条,希望会给大家提供一些方便。

实施的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现分述如下:

1.委托人的法律责任:

(1)根据拍卖法第58条的规定,委托人委托拍卖没有所有权的拍品的,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拍卖人、买受人及拍品所有权人的损失。

(2)根据拍卖法第61条的规定,委托人隐藏拍品瑕疵的,应承担给买受人造成的损失。因拍卖标的物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适用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

(3)根据拍卖法第64条的规定,委托人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委托人处拍卖成交价30%以下的罚款。

2.国家机关擅自处理拍卖品的法律责任。根据拍卖法第59条的规定,国家机关有上述行为的,应依法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3.拍卖人的法律责任:

(1)根据拍卖法第60条的规定,非法设立拍卖企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使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根据拍卖法第61条的规定,隐藏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买受人有权向拍卖人要求赔偿,属于委托人责任的,拍卖人有权向委托人追偿。

(3)根据拍卖法第62条的规定,违禁参与竞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拍卖佣金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根据拍卖法第63条的规定,违禁参与竞卖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拍卖所得。

(4)根据拍卖法第66条的规定,超额收取佣金的,应将超收部分返还委托人、买受人;物价管理部门可以对拍卖人处拍卖佣金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4.恶意串通的法律责任:

(1)拍卖人与委托人恶意串通,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应由拍卖人先行承担赔偿责任,然后根据实际情况,向委托人追偿,或者由拍卖人和委托人分别承担赔偿责任。

(2)根据拍卖法第65条的规定,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拍卖无效,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参与恶意串通的竞买人处最高应价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参与恶意串通的拍卖人处最高应价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三节 招标投标法

一、招标投标法概述

(一)招标投标

1.招标投标的概念。招标投标是以订立招标采购合同为目的的民事活动,属于订立合同的预备阶段。招标和投标是交易活动中的两个主要步骤。

所谓招标,是指招标人对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先公布采购的条件和要求,邀请投标人参加投标,招标人按照规定的程序确定中标人的行为。所谓投标,是指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出的要求和条件,参加投标竞争的行为。

从合同法意义上讲,招标是指招标人采取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形式,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要约邀请,以吸引其投标的意思表示。投标是一种法律上的要约行为,是指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出的要求和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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