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法(部分重要的法条)(16)

发布时间:2021-06-06

经济法包含了很多的内容,这里收集了一些重要的法条,希望会给大家提供一些方便。

是开始时加价幅度大,然后逐步减小)。增价拍卖能够较好地保护委托人的利益,这一拍卖方式在拍卖业采用得最为广泛。

2.减价拍卖。减价拍卖(亦称为降价拍卖)是指在拍卖中,价格走向逐步降低的拍卖方式,即拍卖师从一个事先确定的价位开始,按照既定的减价幅度,遵循由高到低的规律依次报价,直至竞买人应价击槌成交。减价拍卖有利于缩短拍卖时间,提高成交率,适合于大宗鲜活物品的拍卖。实践中,蔬菜、鲜花、鱼类常常采取减价拍卖方式。减价拍卖中,如果同时有两人应价,拍卖便转为增价拍卖,直至只有一人应价成交。这种方式也被称为混合拍卖。

增价拍卖与减价拍卖的区别不仅表现为价格走向相反,最重要的区别在于买卖成交过程中竞买人法律地位不同。在增价拍卖时,竞买人的应价是要约,拍卖师的击槌是承诺;在减价拍卖时,拍卖师的报价是要约,竞买人的应价是承诺。

(三)拍卖规则

1.瑕疵请求规则:

(1)瑕疵告知义务。拍卖是一种特殊形式的买卖,委托人、拍卖人应对拍卖标的物承担品质担保责任。该规则是诚实信用原则在拍卖活动中的必然体现。它要求委托人应如实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物的瑕疵,拍卖人应如实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物的瑕疵,竞买人对已告知的瑕疵丧失请求权。如果瑕疵是显而易见、买受人自己可以发现的,委托人、拍卖人对此不负担保责任。因委托人、拍卖人违反告知义务,拍品存在应告知而未告知的瑕疵,买受人可要求认定拍卖无效,退还拍品,赔偿损失;委托人、拍卖人可根据过错原则分担责任。

(2)瑕疵请求权的抗辩。因买受人的疏忽或者误解,购买了带有瑕疵的拍品,或者瑕疵是由买受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委托人、拍卖人得以此作为抗辩理由,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此外,“不保证条款”是否一概免除委托人、拍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应具体分析。所谓“不保证条款”,是指委托人、拍卖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物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我国担保法中也有类似规定,体现立法追求的目标在于保持权利义务的一致,在于公平分配利益和责任。公开瑕疵表明当事人已尽诚实信用之义务,竞买人在知晓瑕疵的情况下,仍参与竞买,说明对瑕疵并不介意,在法律上可视为放弃瑕疵请求权。但是,如果对拍卖品已作确定性的陈述,该部分内容不得以“声明不保证”为由拒绝承担责任(如先说明拍卖品是张大千的一幅画,又在有关条款中声明对该画的真伪不能保证)。否则,岂不是允许委托人、拍卖人可以作自相矛盾的陈述,又可借助“不保证条款”逃避所有的责任吗?

2.底价规则:

(1)底价的含义。底价又被称作保留价,它是委托人为自己的拍品设定的价格底线,是拍卖师必须遵守的最低拍卖价格。底价规则是指委托人可以就拍卖标的物确定一个最低价格,竞买人的应价结束时,其最高应价仍低于此价的,拍卖师应宣布不成交。

(2)底价的设定权。委托人是拍卖标的物的所有人,为拍品设定底价是其处分权的体现。他有权选择采用有底价拍卖或是无底价拍卖方式。当然,在确定是否设定底价及确定拍品的底价价格时,委托人可参考评估师及拍卖人的意见。

(3)公示制度。无底价拍卖应采取公示制度,向所有竟买人声明;如果没有说明,拍卖就是有保留(有底价)的买卖,这已成为拍卖业的一条行规,并且为法律所认可。底价可以公开,使所有竟买人周知;也可以保密,即只有委托人和拍卖人知道。底价一经公开,不得随意修改;确须修改的,应给竞买人是否参与竞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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