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法(部分重要的法条)(12)

发布时间:2021-06-06

经济法包含了很多的内容,这里收集了一些重要的法条,希望会给大家提供一些方便。

我国拍卖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罚金的物品;无主物品等应当以拍卖的方式进行处理。依据法律的强行规定所进行的拍卖,可以称作法定拍卖。法定公物拍卖的拍卖人由省级政府和设区的市级政府指定,其他拍卖人不得随意拍卖上述物品。

(3)一般物品拍卖与特殊物品拍卖。可用于拍卖的物品多种多样,一般物品与特殊物品是相比较而言的,如动产拍卖与不动产拍卖,需要拍卖师的不同知识与技巧。在动产中,文物与其他物品相比,又有其特殊性。特殊物品拍卖是指对拍卖人资格有特别要求的拍卖活动。根据我国拍卖法的有关规定,文物被视为特殊物品,经营文物拍卖企业,须具备多于一般拍卖企业的注册资本,并拥有具备文物拍卖专业知识的人员。

(4)公开拍卖与定向拍卖。公开拍卖是指对竞买人资格仅有一般限制的拍卖,凡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及竞买的经济能力、对拍卖品感兴趣的人均可参加竞买应价;定向拍卖是指对竟买人资格有特殊要求,从而将竞买人限制在一定范围内的拍卖。例如,国家对烟、酒、盐实行专卖专营,拍卖上述物品时,只有具有经营这些物品资格的人,才能参与竞买,成为买受人。

3.拍卖标的。一般而言,拍卖标的是指在拍卖活动中,拍卖人展示的、受委托人的委托打算出卖的、可供竞买人出价应买的财产。我国拍卖法第6条规定,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拍卖是买卖方式中的一种,可用于拍卖的标的非常广泛,但无论其种类怎样繁多,都必须是合法的、能够在市场上自由流通或者转让的客体。

(二)拍卖法

拍卖法是确定拍卖当事人资格及拍卖规则,调整因拍卖交易活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拍卖法1996年7月5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改),1997年1月1日起施行。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委托拍卖或者参加竞买的(包括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均适用该法。

拍卖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拍卖活动的自始至终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我国拍卖法第4条明确规定,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因此,合法原则、三公原则、诚信原则是拍卖法的基本原则。

(三)拍卖业的管理部门

1.国家行政管理部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是对全国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2,自我管理机构。拍卖行业协会是拍卖业的自律性组织,其性质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其职责是依照拍卖法及协会章程对拍卖企业和拍卖师进行监督管理。拍卖企业、拍卖师、拍卖协会之间的关系表现为:拍卖企业(人)是拍卖协会的会员,拍卖师受雇于拍卖企业,二者应接受拍卖协会的管理和监督;同时,拍卖协会应依法、依章程维护拍卖企业和拍卖师的正当利益,协调国家拍卖业管理监督部门与拍卖人的关系,使拍卖业健康发展。

二、拍卖当事人

(一)拍卖人1.拍卖人的资格。拍卖人是委托人与竞买人的中介人,是拍卖当事人之一。因拍卖活动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较大的风险,对拍卖人的资格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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