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法(部分重要的法条)(14)
发布时间:2021-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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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包含了很多的内容,这里收集了一些重要的法条,希望会给大家提供一些方便。
拍卖标的移交给买受人。
(三)竞买人与买受人
竞买人是指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物的竞买人。可见,。只有竞买人才有可能成为买受人,买受人必须首先是竞买人。法律、行政法规对拍卖标的物的买卖条件有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
1.竞买人的权利义务:
竞买人享有以下权利:(1)有权了解拍卖标的物的瑕疵,查验拍卖标的物和有关拍卖资料;(2)可以自行参加竞买,也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参加竞买。
竟买人负有以下义务:(1)拍卖时,一经应价不得撤回,除非有其他竞买人有更高应价;(2)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 2:买受人的权利义务:
买受人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物价款后,有权取得拍卖标的物。
买受人负有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义务。拍卖人或者委托人不能按时交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买受人未按照约定受领拍卖标的物的,应支付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用;若拍卖标的物再行拍卖,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的佣金,并补足低于原拍卖价款的部分。
三、拍卖程序、方式与规则
(一)拍卖程序
拍卖是一系列过程的组合,比之买卖双方直接交易,程序要复杂得多。由于拍卖涉及的当事人有三方,且买方又是不确定的,须经过竞价予以明确,为了预防纠纷,保证拍卖的公正,拍卖法对拍卖程序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1.拍卖委托阶段。拍卖委托是拍卖程序的起始阶段,该阶段要解决的问题是委托人选择拍卖人,拍卖人审查委托人资格及拍卖标的物,同意接受委托后,双方签订委托合同,为进入拍卖的下一阶段奠定基础。拍卖人对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核实,既是其权利又是其义务。拍卖人认为需要对拍卖标的物进行鉴定的,可以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与合同载明的拍卖标的物状况不相符的,拍卖人有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委托拍卖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合同应载明以下事项:(1)委托人、拍卖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2)拍卖标的物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3)委托人提出的保留价;拍
卖的时间、地点;(4)拍卖标的物交付或者转移的时间、方式;(5)佣金及其支付的方式、期限;(6)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违约责任;(7)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2.拍卖公告与展示。公告拍卖事项与展示拍卖标的物,是拍卖活动的必经程序。它始于委托拍卖合同签署之后,终于现场拍卖之前。
(1)拍卖公告。拍卖公告是拍卖人向社会公众发布拍卖信息的一种法定形式。拍卖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拍卖的时间和地点,拍卖标的物,拍卖标的物展示时间和地点,参与竞买应当办理的手续及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发布的方式应当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介。根据我国拍卖法第45条的规定,拍卖公告应当由拍卖人于拍卖日7日前发布。
发布拍卖公告的作用主要在于:使公众得知拍卖信息,以最大限度动员潜在的竞买人参与竞买;增加拍卖的透明度,便于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拍卖公正;通告有关权利人前来提出异议,避免对拍卖标的物的归属产生纠纷,减少因拍卖引起的侵权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