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法律实务介绍
时间:2025-04-20
时间:2025-04-20
《房地产开发法律实务》,法律出版社出版 朱树英/著
《房地产开发法律实务》,法律出版社出版 朱树英/著
前 言
近年来,各地律师受理的房地产案件呈上升趋势,尤其是房地产开发引起的纠纷以其争议标的大,案情复杂而成为律师的一类新的专业实务。随着房地产开发市场层出不穷的新模式、新创造,律师的法律实务涉及房地产的具体问题也越来越宽泛,而且实践中还不断出现新的操作性的法律问题,因此,房地产开发的专业法律服务实践迫切需要展开对律师有关房地产的具体实务分类研究探讨。 本人在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执业十年来,承办了大量的有关房地产开发的诉讼和非诉讼案件,其中不少案件具有实务研讨的典型意义和总结价值。由于国家对房地产开发的专门立法薄弱,为加强研究的实务性和针对性,本书研讨以实际案例为主要线索,适当配以有关的论文和法律文件。需要说明,本书所涉的法律实务仅围绕房地产开发而展开,而房地产市场的有序发展和规范运作,主要要依靠开发商和投资商,由此,本书涉及案例的当事人主要是房地产开发商或投资商,也即本书仅涉及律师的房地产开发方面的法律实务和为开发商提供的法律服务。
一、房地产开发及其法律服务概述
要在房地产开发的特定范围内讨论律师实务,应首先对有关房地产开发的一系列基本问题统一认识。
(一) 关于房地产。
房地产,通常指地产和房产的合称。我国房地产开发的土地使用制度的多样性,决定了房地产概念的复杂性。房地产作为不动产离不开用以开发的土地,按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房地产开发用地主要有出让和划拨两大类,因此由于房地产的用地取得的来源和方法不同,与土地密切相关的房地产的概念也会因土地取得方法不同而不同。广义的房地产包括以各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而开发的房地产,而狭义的房地产仅包括以土地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而开发的房地产。本书讨论的主要是指狭义的房地产,因此,本书所称的房地产,是指有条件、有期限的土地使用权和相应土地上的房屋产权合二为一,并能够作为商品流通的不动产。在律师实务中,因出让土地而引起的房地产纠纷纷繁芜杂,而因划拨取得土地从事房地产开发或房屋建造活动,在本书选用的案例中也有各种表现方式和具有特定的运作方式。但房地产开发中的土地主要是通过出让方式取得,故本书讨论的律师实务,主要是因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开发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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