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法律实务介绍(7)
时间:2025-04-20
时间:2025-04-20
《房地产开发法律实务》,法律出版社出版 朱树英/著
(2)合伙型合作开发:合作开发各方未组成项目公司,以投资各方名义共同办理有关手续,合作方式、投资及权益分配比例均由合作协议约定。 △ 合作开发涉及一个项目;
△ 合作开发涉及几个用地性质规划用途不一的项目;
△ 合作各方的回报方式有的以分利方式,有的以分房方式,有的以土地补偿方式。
(3)合作开发的其它方式:先合伙后转为法人型的合作开发
4、房地产项目转让:已经获得立项批准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项目公司股东或合作开发的收益人互相之间,或向他人转让其股权或合作开发权益的行为。
5、房地产项目转让的模式:
(1)以项目公司股权并购(兼并或收购)方式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
(2)以项目合作各方权益比例的变更转让房地产开发权益:
△ 权益在合作各方内部转让;
△ 权益转让给合作各方以外第三人。
6、均系要式的须经批准的行为:合作开发的立项、规划选址、规划用地、建筑设计、施工许可,以及项目转让的土地使用人(股东或权益人)或者项目功能、用途等变更手续,均需获得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许可或批准,并持有批准文件或证照。
二、房地产合作开发及项目转让合同的主要条款
1、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的主要条款:
(1)合作开发当事人的名称、姓名、住所;
(2)项目概况(包括:座落地点、项目性质、四至、占地面积、有关规划指标等);
(3)项目现状;
A、项目报批现状包括规划参数,并列明取得的批文;
B、项目动拆迁、开发现状。
(4)合作方式;
A、共同组建项目公司方式
需约定:项目公司的注册资金、出资比例、时间;组织机构的设立、运作程序、利润分配等;
B、合作建房协议方式;
需约定:合作各方的投资方式(包括土地投入的评估)、投入期限、投资比例、合作经营方式、运作机构的组成、利益(权益)分配等。
(5)项目公司成立前后的权利义务的转移(包括项目公司成立前所发生费用的补偿、土地使用权的转移手续办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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