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宿政办发〔2011〕76号宿迁市房屋征收补偿评估技(4)

时间:2025-07-09

第十一条 房屋征收项目补偿资金评估结果以项目征收补偿评估报告和项目征收补偿资金评估汇总表反映;房屋征收分户补偿金额估价结果通过分户的评估报告和分户估价表反映。估价结果的货币单位应精确到人民币元。

第十二条 估价结果应用的有效期为自提交正式估价结果(估价报告)之日起,至项目征收补偿结束时止。

第二章 被征收房屋性质认定及分类

第十三条 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和《宿迁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房屋性质认定以房屋所有权证书标明的用途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档案的记载不一致的,以房屋登记档案为准;房屋所有权证书未标明用途或标明的用途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记录的用途不一致的,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记录的用途为准;已经改变用途的,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为准。对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已持续依法经营、持续依法纳税一年以上的住宅房屋(即“住改非”房屋),在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征收工作的情况下,可以按照本细则第十八条规定进行估价。

第十四条 被征收房屋一般分为住宅房屋、非住宅营业用房、非住宅非营业用房(附件10)。

第三章 估价方法及应用

第十五条 住宅房屋征收估价一般采用市场比较法评估。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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