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宿政办发〔2011〕76号宿迁市房屋征收补偿评估技(14)

时间:2025-07-09

1. 房屋征收委托评估协议; 2.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3. 估价对象的产权证明材料及房屋基本情况的证明材料; 4. 估价对象的实地查勘记录、影像等资料;

5. 标准样本房屋可比实例的实地查勘记录、影像等资料; 6. 确定估价结果的有关系数、参数等证明资料; 7. 其他涉及估价项目的必要资料。

第四十三条 评估机构完成并出具估价报告后,应对有关该估价项目的一切必要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和妥善保管。估价报告及有关资料应保留十年。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选择产权调换形式作为房屋征收补偿安臵方式的,对所调换房屋的估价和结算,按照《宿迁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技术细则实施。

第四十五条 征收项目概算估价可参照本技术细则在房屋征收调查阶段进行估价测算,项目概算估价以房屋征收项目补偿资金概算表反映。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未能涵盖的其它征收估价情况,按市房屋征收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的意见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由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解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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