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期股计划方案书(实例版)(14)
发布时间:2021-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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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管理 企业管理
五、提取公益金;
六、支付普通股及劳动股股利;
七、上述三、五项提取比例和分配办法由董事会决定。
公司无盈利时,不得分配股利。
公司分派股利可采取现金或股份的形式。
公司发生亏损时,按以下顺序抵补亏损:
一、公积金;
二、不足部分由普通股与劳动股分摊;
三、劳动股负亏额以上年劳动分红为限,从职工基本股或下年劳动收入中扣除;
第七章 终止和清算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终止并进行清算:
一、股东会(或股东代表大会)决定解散;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益被依法撤销;
三、破产或其他不可抗拒的意外事故使公司无法继续存在。
公司依第四十六条‘一’项规定终止的,由董事会确定清算组成员。清算组就任后,应在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发布公告。债权人应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应自公告之日起20日内,向清偿组申报其债权。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造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处理公司未了结业务;
三、收取公司债权,偿还公司债务;
四、清结纳税事项;
五、处分公司的剩余财产;
六、发现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时,应即停止清算,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七、代表公司进行民事诉讼活动。
公司决定清算时,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任何人未经清算组同意,不得处分公司财产。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提出清算报告,并造具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账册,经核准登记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验证,报审批部门批准,然后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经原登记机关核准后,公告公司终止。
公司终止。公司财产按有关规定的程序清偿各种债务和费用。
公司依第四十六条(二)项终止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成立清算组,按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清算。
公司依第四十六条(三)项规定终止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进行办理。
第八章 附则
本章程由市体改委组织实施,解释权属市体改委。
已实行全要素股权-利润共享制的公司按本章程进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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