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大票证作业规程(8)
时间:2025-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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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人员采取措施。监护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监护人不能同时担任作业执行人。
在作业完成后,要会同有关人员检查现场, 确认无遗留问题后方可离开现场。
6.《高处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6.1《高处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程序和使用要求
6.1.1《高处安全作业证》由项目所在单位项目负责人负责办理。项目所在单位、作
业单位应共同制订安全措施,并填入《高处安全作业证》内。办证人须按《高处安全
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然后根据高处作业级别,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办
理审批手续。 6.1.2 项目负责人
持《高处安全作业证》到现场,经当班班长、岗位操作工签字,检查作业安全措施、
物质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作业负责人、作业执行人和监护人交代安全注
意事项后,在高处作业证上签字,最后将《高处安全作业证》交给作业负责人或作业
执行人,发布开始作业指令。
6.1.3《高处安全作业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6.1.4《高处安全作业证》一式叁份,项目负责人、作业负责人或作业执行人、监护
人各一份,由项目所在单位负责存档。
6.1.5《高处安全作业证》中所列人员应与现场人员一致,当人员发生变化时,应办
理签字手续,进行相关事宜的交接。
6.1.6 对施工期较长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
记录。若施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高处安全作
业证》的有效期特级不超过24h,其它等级由所在单位申请一般不超过5天)。
6.2《高处安全作业证》的审批
6.2.1一级高处作业及3.2.2.1和3.2.2.2规定的化工工况高处作业由项目所在单位
的部长助理以上行政干部终审批准。
6.2.2二级、三级高处作业及3.2.2.3和3.2.2.4规定的化工工况高处作业由项目所
在单位分管工艺的副部长或部长(或熟悉生产工艺的部长助理以上)审批,并在高处作业前由项目负责人向片区安全主管及事业部安全总监报告。
6.2.3特级、特殊高处作业及3.2.2.5规定的化工工况高处作业由项目所在单位部长
初审,厂安全部门审核后,报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审批(并由项目负责人向片区安全主管及事业部安全总监报告)。
6.2.4遇相关人员开会、休息、夜间作业及其它特殊原因,作业票证的签发必须请示
相对应的人员并经批准同意后,其它人员方可代替。
7.高处作业审批
7.1作业高度在2米至5米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7.2作业高度在5米以上至15米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作业高度在15米以上至30
7.3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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