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证明责任分配探讨与研究(8)

发布时间:2021-06-06

论证明责任分配探讨与研究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了“当事人对自己提供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但是,这并不等于采取完全由当事人举证的模式,法院对当事人举证不闻不问。我们要在民事审判过程中,一方面强化当事人的证明责任,改变法院包揽取证的传统做法,避免做那些依法应当由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举证而且他们也能够举证的事;另一方面也不能机械地坐堂问案。因此《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同时赋予了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前提条件是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这里的客观原因主要指如下几种情形:1、必须依职权方可收集到的证据。如国家有关部门保存的档案文书等。2、当事人自己调查取证有可能侵犯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利的证据,如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3、需要运用国家司法权才能收集的证据,如需要通过证据保全等手段获取的证据或控制在对方当事人手里的直接证据和主要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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