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证明责任分配探讨与研究
发布时间:2021-06-06
发布时间:2021-06-06
论证明责任分配探讨与研究
论证明责任分配
祝义
【提要】 民事诉讼的证明责任的分配是民事诉讼的核心。本文从证明责任的概念及含义,证明责任的起源,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责任的分配及依据,我国对证明责任分配的救济等方面进行探讨,这仅属笔者的浅薄认识。
一、引言
事实的认定与法的适用是法官进行裁判的两个基本依据。法官通过行使国家裁判权,将法律和事实结合起来,解决具体的纠纷。裁判者只有在认知法律和事实的基础上才能将二者有机结合起来。
法官对于法的认知是被推定的。法官理应知悉自已所适用的裁判法规;反之,作为裁判者不知法为何物,也就无从履行自已的职责。但是裁判者对于事实的认知都是建立在发现真实的基础上的。这是因为在大部分诉讼中,作为裁判者认知对象的事实属于已经发生的事实,裁判者不可能做到先知先明。法官“发现真实”的过程,也是法官对客观事物进行认知的过程。尽管法官理应具备不同于普通人的职业上的分析能力,但法官也是人类共同体中的一员,对裁判依据的真实的认知程度也无法摆脱主、客观条件的限制。法官在认知程度上的局限性使得自已并非对具体案件中的每一事实都能形成确信无疑的认识①。 若法官在认知上没有对某一事实的真相形成确信,即法官认为该事实属于“真伪不明”,则意味着该事实没有在诉讼中得到证明。法官对某一事实的认知形成“真伪分明”时,是很好形成裁判的。但是在法官不能对事实做出真伪分明的认知下,应如何裁判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