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证明责任分配探讨与研究(7)
发布时间:2021-06-06
发布时间:2021-06-06
论证明责任分配探讨与研究
由于我国目前13亿人口中可能有8亿多农民,尽管经过了十几年的民事诉讼由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向抗辩式的诉讼模式的过渡,但是国情还是没有多大的变化,老百姓的文化水平还是偏低,法律知识更差,诉讼能力、证明能力也很弱。同时我国民事诉讼并不是强制性的律师代理制度,因此一般民事案件中当事人并不聘请律师代他们进行诉讼,这样他们在诉讼中不知道应如何举证,为此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不得不加考虑,对当事人证明责任的司法救济途径。
(一)法院诉讼过程对当事人证明责任的释明义务
释明权,是指法院为救济当事人在举证和质证过程中存在的能力上的不足或缺陷,通过发问指导等方式以澄清或落实当事人所主张的某些事实,以引导和协助当事人对案件的主要事实和证据进行有效和积极辩论的权力。释明权设立之初是为了运用国家权力对当事人进行救济,后来演变为法院对当事人所承担的一种义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证明责任进行释明,目的在于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证明责任。积极一是指时间上的积极。当事人双方因对诉讼所持态度的不同而导致对证明期限的态度也不相同,因此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在当事人不能就证明期限达成一致时,充分考虑当事人双方对诉讼所持的态度而决定证明的期限,督促当事人在时间上积极举证。二是态度上的积极。人民法院通过对证明责任要求和法律后果的说明,促使当事人以积极的态度完成证明责任。全面,是指当事人可能因对法律知识的欠缺不知道向法院提供哪些证据时,法院有必要对其进行合理的释明。正确,指人民法院应根据证据的关联性、来源的合法性及提交证据的时限性给当事人取证予以指导。诚实,证据的本质属性是它的客观性,因此当事人就应将本属客观存在的证据提交给法院。提交伪证不仅不能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反而会因提供虚假证据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当事人依法可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